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226民初100号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徐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徐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100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54523372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惊驾路**银晨商务中心****(5-7)-(5-12)。

负责人:朱朝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翰,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益,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荣华,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8429218504)。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div>

负责人:苏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徐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查鹏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邬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