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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执59号

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民委员会;冯肃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20执59号 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民委员会、冯肃钧: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三村委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肃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穗仲中案字第446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确定:1.冯肃钧向曹三委员会支付租金21600元及电费281.6元;2.冯肃钧向曹三村委会补偿律师费1500元;3.仲裁费1589元,由冯肃钧承担(该费已由曹三村委会预交,由冯肃钧迳付曹三村委会)。上述暂合计:24689元。因被执行人冯肃钧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曹三村委会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5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2018年12月24日,王明杰代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24960元,本院已在扣除申请执行费后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附: 1.联系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何亦辉、王海 2.电话:0760-88795840,8879****,传真:88883505 3.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49号;邮政编码:52840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