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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民初11759号

袁彩娣与郑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彩娣;郑洪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6民初11759号

原告:袁彩娣,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系袁彩娣的女儿。

被告:郑洪顺,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袁彩娣诉被告郑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洪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36000元,支付利息1030元(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4.3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借款3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参与被告组织的“打会”,但“会”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出具一份欠条,承诺于2018年5月2日归还本息36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2018年5月2日会钱36000元,承诺2018年5月2日归还。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合法、有效。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已归还该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郑洪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袁彩娣借款3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郑洪顺负担。 袁彩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郑洪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