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6执66号
申请人: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街道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康,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安洪,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6民初624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安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安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安洪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4185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家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