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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6执66号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安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11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安洪

裁判文书全文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6执66号

申请人: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街道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康,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安洪,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6民初624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安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安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安洪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4185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家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