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93民初452号
原告: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聚贤园**楼****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聚贤园**楼****,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磊,男,1988年10月15日,汉族,住辽宁省朝阳,住辽宁省朝阳市:×××。
原告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