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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713号

杨建宽、郭仁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仁杰;杨建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宽,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张豪,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仁杰(GUO,Renjie),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咏梅、陈鑫龙,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建宽因与被上诉人郭仁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建宽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建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庄翊晶

书 记 员 李心诗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