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28371号原告冯小霞,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原告冯敏聪,男,汉族,1996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原告冯某,男,汉族,2001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原告冯金,男,汉族,1934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谨泽,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荣,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洪瑛,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潘捷、
人民陪审员曾小平、高兰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小霞、冯敏聪、冯某、冯金的委托代理人谢谨泽、樊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洪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2日,原告冯小霞丈夫冯德平向被告交付了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原告冯小霞丈夫冯德平又向被告交付了30000元。2016年1月17日,原告冯小霞的丈夫冯德平将其名下位于广东省××市××街道沙田园××号房屋(系原告冯小霞与冯德平的夫妻共同财产)向银行抵押1年,向银行贷款660000元,每月偿还利息5350元。2016年月18日,冯德平在广东农村信用社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朱洪瑛汇款660000元,共计支付被告朱洪瑛的款项合计700000元。由于原告冯小霞的房屋抵押即将到期,原告冯小霞夫妻无力偿还贷款,不得不要求被告朱洪瑛归还款项。但被告朱洪瑛却称钱已经全部投入虚拟货币平台暂时无法取出为由,拒绝了原告冯小霞夫妻的要求。2017年6月10日,原告冯小霞的丈夫冯德平意外过世,原告冯小霞已无生活来源,不得不提起诉讼向被告主张归还款项。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法的理由及原因取得前述款项,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被告取得的70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该700000元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冯德平的个人财产应作为冯德平的遗产由其配偶、其父亲、其小孩即各原告继承,前述人员均为本案的共同原告。现各原告要求被告朱洪瑛偿还其不当得利700000元以及2016年1月18日至2018年5月15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判令:
一、被告朱洪瑛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700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洪瑛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8日至今(暂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银行同期利息,共计77522.60元(算法:700000×4.75%÷365×851);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广东农村信用社手写的汇款记录载明“汇款人全称:冯德平,账号:62×××18,汇出地点:广东省四会市,汇出行名称:四会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全称:朱洪瑛,账号:62×××26,汇入地点:广东省深圳市,汇入行名称:深圳招商银行福民支行,金额:陆拾陆万元正,附加信息及用途:货款,冯德平442823196508010031。”原告提交的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显示原告冯小霞丈夫冯德平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告62×××26的账号转账660000元。冯德平于2017年6月10日去世,原告冯小霞为冯德平配偶,原告冯敏聪、冯某为冯德平子女,冯金为冯德平父亲。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行为人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冯德平在汇款凭证中备注“货款”,原告庭审陈述涉案款项的实际用途是冯德平给被告做生意,由此可知,涉案款项并非冯德平的错误转账或者不具有给付目的行为导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70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小霞、冯敏聪、冯某、冯金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 捷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倩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