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401号
原告:王明建,男,1987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资阳市雁江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79838826F。
法定代表人:何政岳,董事长。
被告:程华,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王建明与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受理之前已经受理了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只能向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建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