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2民初84号
原告:马鞍山市华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龙湖社区人民路西侧龙湖村营业楼二层北一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657293。
负责人:陈友文,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辉,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953Q。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财政局大楼15楼,组织机构代码55780933-3。
法定代表人:何友发,该局局长。
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新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07419M。
法定代表人:李朝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大道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26528J。
法定代表人:管群力,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鞍山市华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华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市华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永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文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