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290号
原告:李济海,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刘珍珍,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李济海与被告刘珍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李济海起诉称:被告是上海巨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业务经理,2017年6月向原告宣传推销理财产品。被告为达成目的主动提出原告投资出借款项均由其担保,原告后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分三次共出借23万元,被告分别出具了担保书。2018年4月,原告向公司申请赎回全部出借资金,公司收取了原告的出借合同,并向原告发放了“客户赎回受理回执单”,但未按合同约定返还资金。之后被告又给了原告公司所作延期兑付的公告,但原告至今未能收回出借资金。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理财赔付责任,故起诉请求:被告偿付原告出借资金计人民币23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原告向巨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的产品名称分别为“月月进宝-2017”、“巨金宝12-2017”,该公司系由自然人胡立勇出资设立。现胡立勇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原告李济海自述其已于起诉前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原告李济海所诉之案件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本案现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济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天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