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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8民初21号

张景华与遂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景华;遂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8民初21号

原告:张景华,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德,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汽车站东面。

法定代表人:张根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景华与被告遂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张景华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景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张景华负担。

审判员  赵成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