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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15920号之一

任某1、余双仙等与任华明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任某1;余双仙;任华明;任志伟;任婷婷;任其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5920号之一

原告:任某1(曾用名:任某2),男,200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余双仙,系原告母亲。

原告:余双仙,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景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华明,男,1963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任志伟,男,1988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明,系被告任志伟父亲。

被告:任婷婷,女,1986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任其芳,女,1984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1、余双仙诉被告任华明、任志伟、任婷婷、任其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1、余双仙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1、余双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1、余双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某1、余双仙负担。

审 判 长  洪金星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