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5920号之一
原告:任某1(曾用名:任某2),男,200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余双仙,系原告母亲。
原告:余双仙,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景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华明,男,1963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任志伟,男,1988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明,系被告任志伟父亲。
被告:任婷婷,女,1986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任其芳,女,1984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1、余双仙诉被告任华明、任志伟、任婷婷、任其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1、余双仙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1、余双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1、余双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某1、余双仙负担。
审 判 长 洪金星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