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82号 罪犯苏胜虎,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胜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闽刑终197号刑事判决:维持(2015)莆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第二、第四项对被告人苏胜虎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胜虎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苏胜虎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苏胜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胜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