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523刑初46号 公诉机关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韩图雅 适用程序 简案快审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国权,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开鲁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开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权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国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2018年1月6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张国权驾驶牌照号为蒙GIC8**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开鲁镇利牛公司北门的土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牛公司北门西100米左右处时,被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国权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22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张国权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国权患肺结核病(阳性)需继续治疗。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国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权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22mg/100m1,依法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张国权患肺结核病(阳性)需继续治疗。可适用缓刑。 判决 被告人张国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恩 来 二 0 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家 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