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保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1122财保7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王德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鹏(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德鹏在交通银行南京中央门支行的账户62×××86存款1647.24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
书记员 韩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