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122执保8号之一

王德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俊;王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保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1122财保7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王德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鹏(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德鹏在交通银行南京中央门支行的账户62×××86存款1647.24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

书记员  韩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