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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执保75号

董伟与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保75号申请保全人董伟,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保全人唐辉,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董伟与被保全人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481民初63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董伟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荆善安居小区51-3-206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唐辉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周庄居西土地一宗及地上附属房屋一处。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向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