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426民初110号

张敏与陈家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敏;陈家灿;黄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民初110号

原告:张敏,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陈家灿,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第三人:黄峰,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张敏与被告陈家灿、第三人黄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德林

人民陪审员  张梅莲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章贤巧

书 记 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