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民初110号
原告:张敏,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陈家灿,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第三人:黄峰,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张敏与被告陈家灿、第三人黄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德林
人民陪审员 张梅莲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章贤巧
书 记 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