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305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临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0778。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刘先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效海,男,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临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炜,女,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临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永涛,男,1994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通河县,经营地址: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临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9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赵永涛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临淄区商业步行街大都会××A-78“尚美造型”门头房从事理发活动,营业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临卫公罚[2018]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二项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该地址门头房正开门营业,门头房广告名称是“尚美造型临淄烫染精致店”;店内有理发桌椅六套、洗发台一套;现场查见赵永涛正在给顾客洗发服务,查见赵永涛身份证1份;现场未查见、当事人赵永涛也不能出示并提供该理发店的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同日予以立案查处,并派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了被执行人违法事实的存在。2018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被执行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8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并送达了临卫公罚[2018]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二项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催告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临卫公罚[2018]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临卫公罚[2018]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临卫公罚[2018]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二项处罚内容。
审 判 长 田晓辉
审 判 员 于洪美
人民陪审员 张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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