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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4刑初27号

王琳丹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7-28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王琳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4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琳丹,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穿青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大方县。2018年10月6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璐,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未检刑诉[20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琳丹犯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琳丹及其辩护人夏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琳丹在其老乡文某3位于永康市的家中,趁文某3不在家的时候,把手伸进文某3的孙女被害人文某1(2007年12月13日出生)、文某2(2009年12月25日出生)的裤子内抠摸二人的阴部。2018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琳丹在文某3家中,趁文某3不在家的时候,又想对被害人文某1、文某2实施猥亵,其亲吻了被害人文某1,被文某1推开;随后其又把手伸进被害人文某2的裤子内抠摸其阴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琳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琳丹的供述、被害人文某1、文某2的陈述、证人文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病历、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琳丹为满足私欲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琳丹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琳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琳丹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永恒

人民陪审员  朱宇航

人民陪审员  吕金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 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