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6刑初5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修宇,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修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1日22时9分,被告人艾修宇酒后驾驶鄂A×××**号黑色雅阁牌小型汽车沿本区佳海路横一巷延长线由巨龙大道向佳海路方向行驶至佳海路横一巷延长线地下通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艾修宇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4.4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修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修宇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艾修宇二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艾修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修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艾修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治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喻思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