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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7执19号

金艳茹、郭文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艳茹;郭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19号申请执行人金艳茹,女,197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郭文清,男,汉族,1964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现住汝南县温泉小区)。金艳茹与郭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727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金艳茹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727执19号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海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凯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