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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4执217号之一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洪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洪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04执217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荷西嘉园1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97862M

负责人:杨连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洪敏,女,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皖0504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洪敏银行存款人民币110485.4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