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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刑终31号

万举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万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刑终31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举,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住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收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举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皖0303刑初5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万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万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万举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举撤回上诉。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3刑初5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传佳

审判员  饶 钢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广居

书记员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