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5056号
原告:黄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斌,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梅某,男。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律师张良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6日,原、被告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罗岗万科红大厦1005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以自用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60天即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一次性偿还,借款利息为月息3%即每月1.5万元等内容。同时,该笔借款以被告名下深圳市龙华花半里清湖花园7栋A座701房作为担保。 当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布吉支行账户向被告转账50万元。被告也于当日向原告黄某出具了《借据》以及《收款账户确认书》。 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追讨债款未果,遂于2018年9月3日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双方是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出借款项是为了给被告赎楼,但是赎楼后被告分文未还。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借据》、《收款账户确认书》、《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称被告未还本付息。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1万元/月的标准,支付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本院缺席
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月息1万元的标准支付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其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50元,共计925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当庭宣判,指定双方于2019年1月25日在本院布吉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并告知了未领取判决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 翔
人民陪审员 董青春
人民陪审员 陈少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尤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