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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刑终101号

吕庄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吕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刑终101号 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庄,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9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庄犯抢夺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川0107刑初708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吕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吕庄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4123元的“苹果7Plus”和价值人民币1544元的OPPOR9s各一部;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宣判后,被告人吕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庄撤回上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刑初7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燕

审判员  陈 曦

审判员  邓学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