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2民终10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喜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陆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巧云,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上诉人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巧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4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张利余
审判长 乔蓓华
审判员 章晓琳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