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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执2454号之一

曾燕玉、湖南锦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燕玉;湖南锦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4执2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燕玉,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贡区。被执行人湖南锦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101,机构代码:58704907-2。法定代表人张忠。申请执行人曾燕玉与被执行人湖南锦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7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燕玉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确认给付金额为480670元,2019年1月18日前给付220000元,余款从2019年2月起每月给付16000元至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按期履行后,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19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给付了22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正常履行中,已执行到位220000元,尚有260670元债权需经较长时间才能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曾燕玉与被执行人湖南锦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许朝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紫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