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881民初385号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伟煜、邓培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6-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伟煜;邓培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81民初385号

原告: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静福路23号优信商务中心三号楼10层04号。

法定代表人:汤洪。

委托代理人:何春。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五号区北江二路22号。

负责人:刘大姿。

被告:邓伟煜,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邓培哲,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伟煜、邓培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邓培哲所有的位于英德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粤(2016)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11787号】,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75375.00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为上述申请做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邓培哲所有的位于英德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粤(2016)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11787号】;上述房屋查封期限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在查封期间,房屋由被告邓培哲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或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龙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