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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03执2352号

徐向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向文;梁健龙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03执2352号 申请执行人徐向文与被执行人梁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梁健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向文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3执23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秋荣

审判员  江 景

审判员  朱海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杰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