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被执行人吕梁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吕梁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梁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吕梁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回2809438元,扣除40000元执行费,剩余款项3769438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依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公司账户、工商股权及其名下房屋,经审查,两次拍卖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吕梁市××区、29层、30层房屋,两次拍卖均以流拍结束,根据申请人申请将房屋作价1722.15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因被执行人拒不腾房,本院已将该公司法人代表李×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局依法查处,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吕梁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房产,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梁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3060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政廷
审判员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