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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9刑初31号

侯文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侯文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09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文才,男,1959年9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水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文才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立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文才到庭了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在保定市徐水区瀑河镇杨家峪村村西的西大峪山,被告人侯文才在一个月时间内,多次盗窃国有的封山育林设施水泥柱41根,价值615元。案发后,被盗水泥柱已全部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文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杨某1、杨某2、杨某3、侯某、刘某1、刘某2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文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侯文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文才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新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博

书记员吕彦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