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678号
原告:李辉单,女,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王光乾,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李辉单诉被告王光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辉单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单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辉单负担。
审判员 刘光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安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