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20号之二
原告:钟美芳,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陈雪英,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钟美芳与被告陈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钟美芳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钟美芳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钟美芳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钟美芳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钟美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钟美芳负担。
审判员 郑宝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詹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