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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保134号之一

王冬慧、佛山市中投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冬慧;佛山市中投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保134号之一

申请人:王冬慧,女,蒙古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启亮,系本案原告之一,系原告王冬慧丈夫。 担保人:关启亮,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西路71号5幢201房,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佛山市中投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影荫三街5号首层1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8572116E。

法定代表人:曾合媚。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贤达、丁亚妮,分别系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启亮、王冬慧诉佛山市中投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冬慧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中投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0595.1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关启亮提供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同华支行账户(账号:62×××70)内存款39178.55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冬慧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关启亮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同华支行账户(账号:62×××70)内存款39178.55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中投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0595.15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玲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会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