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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258号

潘本积抢夺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2-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潘本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58号 罪犯潘本积,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本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89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7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11月22日以(2016)闽01刑更7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本积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6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潘本积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潘本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本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