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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1427-2号

西安市未央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于高频、韩红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于高频;韩红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2执1427-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被执行人于高频,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红利,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于高频、韩红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红利名下陕AN88**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于高频名下陕AZD7**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翠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