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民初166号
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孙先利,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华,职务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民主站站长。
被告:张立君,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与被告张立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与被告张立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动履行交费义务,现提出撤诉申请,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负担。
审判员 宋佳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