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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22民初166号

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与张立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张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民初166号

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孙先利,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华,职务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民主站站长。

被告:张立君,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与被告张立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与被告张立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动履行交费义务,现提出撤诉申请,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负担。

审判员  宋佳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