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财保45号
申请人:姚宗兰,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
申请人:吕秀春,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
申请人姚宗兰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秀春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予以扣押,并提供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秀春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庆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蕾蕾
书记员邵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