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25财保45号

姚宗兰、吕秀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姚宗兰;吕秀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财保45号

申请人:姚宗兰,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

申请人:吕秀春,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

申请人姚宗兰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秀春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予以扣押,并提供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秀春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庆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蕾蕾

书记员邵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