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刑更55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孙会宝,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河北省故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月4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枣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会宝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30年7月5日止)。本院裁定,维持原判。原判认定其将部分财物在案发生予以返还。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8)冀衡狱减字第395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8〕1534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考核获2017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二次,表扬四次。罚金刑已履行。退赔未履行。无违法违纪情况。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会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30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荀丽娟
审判员 贡文忠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