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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民特115号

耶赛明(南通)保健有限公司申请施红飞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耶赛明(南通)保健有限公司;施红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特115号

申请人:耶赛明(南通)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JingshiJoeZhou,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琳,女,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施红飞,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人耶赛明(南通)保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红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耶赛明(南通)保健有限公司称,案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存在瑕疵,依法应予撤销。施红飞已经获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的误工费13920元、医疗费2447元、康复护理费2970元、交通费150元、营养费100元、康复费50元,合计19637元,其不应当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仲裁裁决其支付停工留薪工资14000元违反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退一步讲,即使应当支付,也仅需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与误工费之间的差额80元。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施红飞的仲裁请求分别仲裁,作出两份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程序上存在瑕疵。两份裁决的金额均未超过启东市最低工资标准,一份为终局裁决,一份为非终局裁决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3日,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启劳人仲案字[2018]第333-2号裁决:

一、耶赛明(南通)保健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施红飞停工留薪期工资14000元;

二、对施红飞要求耶赛明(南通)保健有限公司支付医药费、高温津贴、护理费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扣除。本案中,仲裁委根据其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认定耶赛明(南通)保健有限公司向施红飞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所涉仲裁裁决每项数额均未超过启东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属于终局裁决。至于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启劳人仲案字[2018]第333-1号裁决事项是否终局裁决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本案不予理涉。法信超链:裁判863篇期刊1篇 × 综上所述,耶赛明(南通)保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耶赛明(南通)保健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耶赛明(南通)保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勇军

审判员  曹 璐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