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419号 起诉人:杨开平,男,194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2019年1月2日,本院收到杨开平的起诉状。起诉人杨开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铝业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铝厂停止克扣原告“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贵州称“增量补贴”。并补发2003年元月至2018年12月被克扣的“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52493.87元。2019年1月起每月按1598.9元恢复发放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合计35205.31元(年利率4%);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5年的上访、诉讼的所有费用及工资和精神补偿费:每月平均800元,合计4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央及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将福利房改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贵州铝厂2001年至2002年按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发放了两年,2003年无故擅自停发至今,实属克扣职工工资养老金,是侵害原告合法收入财产的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开平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中国铝业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铝厂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发放增量补贴待遇并补发2003年至2018年间的增量补贴,因增量补贴待遇是否发放、何时发放、发放的标准由国家相关政策予以规范和调整,属国家政策的执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杨开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光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曾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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