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02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天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楷,男,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敬,男,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575523202,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祥云中路西侧“为为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良贤,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庄凤珍,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3718792,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
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良贤、庄凤珍、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以其拟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02执9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清
审判员 郭惠容
审判员 胡江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明湖 附本文书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回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