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戚庆兰,女,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张艳,女,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张青,女,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山区东岳大街**奥来新天地沿街商务楼****。
负责人:吴剑,总经理。本院(2018)鲁0983民初5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司书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