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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3执333号

戚庆兰、张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戚庆兰;张艳;张青;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戚庆兰,女,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张艳,女,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张青,女,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山区东岳大街**奥来新天地沿街商务楼****。

负责人:吴剑,总经理。本院(2018)鲁0983民初5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司书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