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9)津0114执保91号
申请人:徐娜
被
申请人:孙秀萍申请人徐娜与被申请人孙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8)津0114民初1590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秀萍名下津J×××**轿车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保全数额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李润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