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881民初4559号之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
负责人:潘海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女,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华,男,该行职员。
被告:潘恒升,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郑胜强,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郑胜勇,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潘恒升、郑胜强、郑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收取),诉讼保全费670元,合计12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覃海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黄春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