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02民初81号
原告:宜春市高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银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937578254。
法定代表人:刘中玉,公司总经理。
被告:易云艳,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宜春市,原告宜春市高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宜春市高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高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高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宜春市高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葛来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