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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388号

王素兰与陈强、张国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素兰;陈强;张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388号

原告:王素兰,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明芳,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强,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被告:张国洪,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科学城湖畔路西段**天府菁蓉中心**。

负责人:肖军,职务不详。 原告王素兰与被告陈强、张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王素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素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