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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82民初295号

吴平初与沈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平初;沈华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2民初295号

申请人:吴平初,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国,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沈华新,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审理吴平初与蒋春桂、韦惠娟、沈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平初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华新的银行账户及沈华新在温氏集团盐城温氏公司的账户(金额为6万元),并以保险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平初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沈华新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沈华新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申请人在保全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忠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顾云骕

书记员夏晓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