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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执4689号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邱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邱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4689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杰,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邱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57120.13元、利息1851.28元、罚息334.32元、手续费150元,并支付担保费1051.2元、违约金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为904元,由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1元,邱杰负担883元。该款已由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预交,邱杰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我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国司法查控系统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包征雄

审 判 员  蔡 岩

代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