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冀1102执恢4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段跃传、马铭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两次共向法院账户汇入执行款14万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后双方当事人就余下款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本案清结。现被执行人已如期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来源: